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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新规摘要)

发布时间:2022-04-24 19:31:00 点击:

  5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新规摘要)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注册登记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机动车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牌号码需要互换,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两辆机动车在同一辖区车辆管理所登记;


  (二)两辆机动车属于同一号牌种类;


  (三)两辆机动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机动车转让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抵押登记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机动车注销登记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欲知后事如何  请看下篇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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